(1)在厂房内吊运货物应走指定通道。
(2)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,控制柜厂家吊物(吊具)底面应离地面2m以上;有障碍物需要穿越时,吊物(吊具)底面应高出障碍物顶面0.5m以上。
(3)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质量时,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,并用小高度(200~300mm)、短行程试吊车,再平稳地吊运。
(4)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,吊钩在低工作位置时,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。
(5)有主、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,主、副钩不应同时开动(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)。
(6)吊运过程中,控制柜厂家不允许同时操作3个机构(即大车、小车、卷扬不能同时动作)
(7)严禁使用两台起重质量不同的起重机共吊一物。用两台起重能力相等的起重机共吊物时,应采取使两台起重机均能保持垂直起重措施,其吊物质量加吊具质量之和不准超过两台起重机起重能力总和的80%,且须总工程师或其指派的专人在场指挥,方能起吊。
(8)上下车时需由梯子平台通过,不准从一台车爬至另一台车,不准沿轨道行走。
(9)车上不准堆放活动物或其他物品,工具应加以固定。
(10)同一跨轨道上有两台以上吊车时,控制柜厂家不准相互推车碰撞。
(11)吊钩不载荷运行时,应升至一人以上高度。
(12)在处理故障或离车时,控制器必须放于“0”位,切断电源。不准悬挂重物离开车。
下班时把小车停于驾驶室一端,吊钩升至规定高度。